永達保險經紀公司涉及虛報公司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爭訟事件,最 高行政法院日前宣判,一審法院原判決關於罰鍰部分廢棄,廢棄部分 國稅局原處分及財政部訴願決定均撤銷;國稅局應依「從新從輕」規 定重作處分,永達可望因此獲得稅負上大幅減輕。
最高行這一判決結果,對永達來說是補稅部分敗訴,補稅必須照繳 ,但在罰鍰部分勝訴,因此,國稅局只要依確定判決意旨,由原先的 3倍罰鍰,往下調降1倍,永達就可省下稅額1,838萬餘元。
法界人士指出,永達在罰鍰部分,也可能獲得「最好的」狀況。那 就是依據今年新修的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因永達業已補繳稅 款,產生「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依前項規定處罰」的情況,最終獲 得「免罰」。
此案起因永達以公司名義向10家租賃汽車公司,租用270輛汽車, 掩飾員工為實際承租人的事實,涉及虛報公司的進項稅額逃漏公司營 業稅,被台北市國稅局查獲。
國稅局於是對永達查核在92年7月到95年12月間無進項的事實進行 處分,開單要永達補繳營業稅額1,838萬餘元,另按漏稅額處3倍罰鍰 計5,515萬餘元,總計7,353萬餘元。

<摘錄工商> 20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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