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合併財報的應收帳款逾一年,且達一定金額或占股東權益達一定比率,證交所將新增列為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的必要受查對象。
  證交所新增這項必要受查標準,主要是避免上市公司過高的應收帳款逾期還未收回,可能有變成「呆帳」之虞,卻還成為上市公司利用為美化帳面財務資產的工具,而對投資人權益產生有重大影響。
  此外,證交所也加強規範會計師的財報查核品質,將原訂的會計師於年度財務報告出具分攤責任之意見型態,且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的上市公司,列為必要受查對象的篩選標準,修訂得更為周延。
  修訂後的條文為,上市公司會計師於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比重過高;第一、三季財務報告轉投資事業採用其他會計師核閱工作及未經會計師核閱之比重過高等,都列為必要受查對象。
  證交所已修訂「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及「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相關條文,新增規範上述對上市公司財報的管理。
  證交所對應收款逾一年的一定金額或占股東權益一定比率,並未完全訂死,而是由證交所財報查核時,在最低的標準門檻中作較彈性篩選。<擷錄經濟>2012/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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