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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韓商樂金電纜公司參與台電龍潭電纜線路工程案,涉及行賄台電相關人員遭到檢察官起訴,台電認為該違法餽贈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禁制規定,向樂金追繳原退還的2,700萬元押標金,雙方遂而鬧上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樂金敗訴,押標金繳定了。
 民國95年4月間,韓商樂金電纜台灣分公司(LS Cable LTD.)以星力等公司為營業代理人,參與台電所辦理「龍潭E/S 345KV 電纜線路改接及低壓附屬設備機電工程統包工作」採購案,與台電就該龍潭工程,以新台幣8億8,021萬元簽訂承攬契約。
 樂金在履行龍潭工程案的過程中,台電以投標當時的營業代理人、分包廠商星力公司董事暨分包廠商星能副總經理李金鐘等人,給予龍潭工程採購案相關人員40萬等不法餽贈,被檢調查獲起訴,全案正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台電認為,樂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禁制規定,因此在97年6月17日發函通知樂金,要求追繳台電已返還給該公司的押標金2,700萬元。
 樂金抗辯指出,投標廠商並非該公司,而為營業代理人星能公司,依我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不應對其追繳該押標金2,700萬元。
 到底採購法關於「廠商」的定義是僅侷限於「投標廠商」,還是包括實際負責工程的廠商?台電為此函請行政院工程會釋明。
 96年11月30日工程會函釋指出,針對台電詳細敘明本案檢察官起訴的事實,連同類似本案的其他具體個案共計6件,認定包括本案在內的6件個案,具有通案性疑義。
 工程會同時指出,政府採購法第31條所規定的「廠商」,並不止限於「投標廠商」。
 台電引據工程會的說明,受到一、二審行政法院的支持,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韓商樂金上訴聲請,本件爭訟樂金敗訴確定。<摘錄工商>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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