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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QA/所得未報 不得變更扣除額
    2011/12/23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屏東市唐小姐問:在100年8月收到98年度未申報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發現有所得未申報,須補稅9,500元,後來找到可適用列舉扣除額之個人保險費及醫療收據,可否改為列舉扣除額調降補稅額?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申報案件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未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唐小姐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案件既視同適用標準扣除額,並經國稅局核定,雖事後找到保險費及醫療收據,依規定也不能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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