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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變更 11月前申請
    2011/09/2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選錯扣除額節稅方式,想要變更手腳要快。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將在11月完成99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作業。財政部表示,納稅人若因為選錯扣除額的報稅方式,導致溢繳稅捐,11月前申請仍來得及補救,錯過11月即無權要求改變。

圖/經濟日報提供

9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在今(100)年5月底截止申報。財政部指出,報稅時選擇以標準扣除額辦理結算申報者,申報後若發現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生育費、災害損失及購置自用住宅向銀行借款繳納利息等各項支出收據正本,且合計支出總額超過標準扣除額者,可在稅捐機關核定前,申請改用列舉扣除額降稅。

依據稅法,99年度單身者適用的標準扣除額為7.6萬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15.2萬元。可適用列舉扣除額的支出總額超過以上金額者,即可儘快向稅捐機關申請變更扣除額的選用方式。

財政部提醒,99年度綜合所得稅已辦理結算申報案件,財稅資料中心預定今年11月間完成核定,未核定前納稅人若持有稅法規定如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等可列舉扣除的各項支出收據正本,即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以免喪失權益。

至於未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稅捐機關會主動視其選用「標準扣除額」報稅,並據以核定稅款,一經稅捐機關核定後,也不能再向稅捐機關主張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過去,常有納稅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補徵稅款,才主張要採用列舉扣除額報稅,並提出如保險費、醫療費等證明文件,財政部強調,由於這類案件都已經稽徵機關核定,依規定不得適用申請補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表示,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採用,選擇以標準扣除額報稅者,不必檢附任何支出單據,但減稅金額一律採定額扣除;選用列舉扣除額者,須另檢附支出證明,部分列舉扣除額並無金額上限,實質可扣除金額會比標準扣除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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