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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華產險遭到金管會「勒令停業派員清理」處分爭訟,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國華產險財務惡化、被停業前實收資本額已低於規定,且公司負責人涉嫌掏空資產,金管會依法處分並無違法。
 民國94年間,金管會以國華產險業務或財務狀況有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的情事,而對國華產險作成「勒令停業派員清理」處分。
 國華產險訴訟主張,國華人壽(業已被接管)、國寶人壽、幸福人壽、華山產險等4家保險業者的資本適足率,長期以來也未達法定標準,金管會僅分別作成限制其銷售保單、投資、關係人交易、設定擔保等處分,可見金管會對國華產險的行政處分違反公平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法院認為,金管會的處分不僅憑藉「資本適足率不足200%法定標準」的單項標準,而是考量國華產險淨值已為負數、現金流量嚴重不足。
 同時,國華產險有製作不實的財務報告給金管會檢查,其前負責人涉有淘空國華產險嫌疑,金管會因此認為國華產險繼續經營能力已存有重大疑慮,且每家保險業者營運情形都有所不同,各有其特殊性,自無法做相同處理,不能因而認為金管會處分,有違反公平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法院指出,國華產險在金管會作成行政處分前,實收資本額為11億元,已違反保險公司設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20億元的規定,在法定資本不足情事下,資本適足率反而為負254%,足證國華產險財務惡化,已嚴重影響其支付債務、履行契約責任的能力,並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
<摘錄工商> 201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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