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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酒類商品的型錄放置在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由消費者自行操作選購,並在店內付款取貨的經營方式,財政部認定,只要電子機台及後端服務平台網路皆為封閉系統,即不會被歸類為電子購物,業者仍可合法販售。
財政部表示,網路交易日趨多元,但考量酒品的特殊屬性,民眾或業者如以網路購物或拍賣平台販售酒類,因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即會觸犯菸酒管理法的規定而受罰。
依據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酒品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違反規定者,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處1萬元以上至5萬元以下罰鍰。
為明確「電子購物」的範圍,財政部發布規定,指出業者販售酒類商品時,如是將酒品型錄置於實體店面的電子機台,該電子機台及其後端服務平台的網路皆屬封閉系統,消費者在店內瀏覽操作後,須在店內付款取貨,因須經店員辨識購買者年齡,才能完成購買,這種購物方式即不屬於菸酒管理法第31條第1項所稱的電子購物。
<摘錄經濟>201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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