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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京華證券在民國93年將權證相關交易避險損失3.5億餘元列為「必要成本」,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宣判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後,昨(21)日仍被判決敗訴確定,估計應補稅金額高達28.7億元。
元大證昨天表示,相關稅額已經先行提列,不會造成影響。元大金發言人莊有德表示,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詳細內容,只有被通知敗訴確定,應補稅金額尚無法確定,但因該件官司已經打了好幾年,相關影響稅額都已提足,判決結果並未造成重大損失,也不會影響股東權益。
全案主要是元大證券與台北市國稅局對於認購權證成本認列及交際費、職工福利應分攤至證券交易所得產生爭議。國稅局主張,元大因避險措施的證券交易損失,不應認列為成本費用,而應轉列為證券交易所得出售避險證券損失,要求元大應補稅28.7億元,元大不服狀告行政法院,雙方一路打到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元大仍敗訴。
元大京華證券結算申報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列報營業淨收入125.4億元、出售資產損失7.3億元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7.4億元,經北市國稅局核定後,改列營業淨收入235.3億元、出售資產損失7.9億元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5.4億元。
民國87年,證期會核准券商發行認購權證,讓投資人買賣股票增加避險機制,但也引發證券業者和財政部之間為時多年的認購權證課稅爭議。
依財政部86年函認為,證券商發行權證收取的發行價款,為權金收入,屬「應稅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課徵稅款,至於證券發行權證須進行避險而買賣標的股票,因而產生的交易損失,應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的「證券交易損失」,不能應稅的權利金收入項下減除。
認購權證的課稅爭議波及到多家券商,除元大外,大華證券的類似案例,在2007年時已被最高行政法院被判決敗訴確定。

<摘錄經濟> 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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