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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SOGO經營權發生董事會雙包案之事,不但涉及投資人、員工與廣大顧客的權益與福祉,亦對於國內欣欣向榮的百貨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的影響,自應儘速謀求妥適解決之道。
就經營權的歸屬問題,法院或主管機關自當依法釐清真相以為裁決之依據,在此不敢有所置喙,當前所關切者為在有最後答案前,如何維持SOGO公司的正常營運問題。
現謹自企業管理與治理觀點,提出淺見如下:
第一,有關「臨時管理人」的設計,基本上與經營權最後的歸屬無關,其目的在確保公司最佳經營狀態,不受經營權未確定狀態下的不利影響,否則,對於任何一方,均為不利。但另一方面,日後一旦經營權確定後,目前所採用的方式是否造成移轉上困難,自應予以考慮。
第二,在上述前提下,在此期間經營形態的決定,自決策觀點,應有「可行方案」,此種方案應不限於一端,亦不可先入為主,以SOGO為例,主要包括:「維持目前經營團隊」或「選任臨時管理人」二個途徑(但亦可包括其他可行方案)。
第三,究採何一方案,應考慮其成本效益,再依實際評估。就事實而言,現有經營團隊,自接任以來,績效卓越已有公論,繼續由其負責,似屬順理成章。如一旦由選任「臨時管理人」接手,對於企業不免帶來不安與混亂,是否能維持原有績效或帶來重大損失,至深堪慮。如發生重大損失,對於相關投資者、員工及民眾,亦不公平,似乎可加避免。
第四,假設最後歸屬確定,如仍由現有董事會經營,則一切順利而正常,其間不致發生中斷與交接之困擾。設如公司並非歸屬現有董事會所經營,屆時辦理交接,自可依法執行,一切較為明確,只需辦理一次,其中並無必須再經過「臨時管理人」的必要。此時如採臨時管理人做法,則屆時又須再一次辦理交接,再次影響公司正常營運。
基於以上分析,有關SOGO經營權未最後決定前,委由「臨時管理人」經營做法,應屬弊大於利,值得主管機關考慮。

<摘錄經濟> 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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