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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加強規範台灣存託憑證(TDR)等第二上市公司重大資訊揭露,增訂第二上市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等相關資訊,列為應公開重大訊息的範圍。
證交所表示,為加強第二上市公司於國內發行公司債監理的需要,增訂第二上市公司應於公司債到期日前或債權人得要求賣回日前六個月內的存續期間,於每月10日前申報償還公司債款的籌集計劃、保管方法,及支應償債款項來源及其具體說明。
證交所指出,配合第二上市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掛牌,也將外國債券明確界定為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
<摘錄經濟>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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