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文/邱金蘭】2012/03/03
阿美(化名)在89年跟保險公司買了一張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去年8月21日因「急性腸胃炎合併脫水、子宮肌瘤」進院治療。 8月26日阿美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保險公司以住院是發生在保險契約停效期間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阿美投保的這張保單,去年5月12日應該繳續期年繳保費,但阿美授權的信用卡扣款沒有成功,保險公司在去年6月8日根據要保書上的地址寄發催繳通知,但阿美逾期仍未交保費,導致契約停效。 但阿美認為,從她買了保單到現在,保險公司都沒有任何業務員提供服務,也沒有收到保險公司寄發的催繳通知,以致保險契約停效。她投保時留下的電話都沒有更改,業務員也沒有電話通知繳納保費,一直到她要申請理賠時,才說保單停效,讓她權益受損,實在不公平,阿美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根據阿美投保的這張保單條款約定,「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雖然阿美在兩年前因改名而申請契約變更,但未曾變更住所,保險公司依要保書上的地址,在去年6月8日以掛號郵件寄送給要保人,郵局分別在去年6月11日及12日投遞,都沒有人招領,於是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保險公司。 因此保險公司的通知已對阿美發生「送達」的效力,在通知送達後30天內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後,保險契約停止效力。 阿美在去年8月21日到26日發生的保險事故,應該就是在保險契約的停效日內,因此保險公司確實沒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從此個案可提醒保戶注意的是,保險契約是否停效攸關保戶權益,一定要注意有無繳交保費;還有,住所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如果有多張保單時,也一定要留意是不是所有保單都完成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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