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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買房子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記得檢視看看已繳納的房屋貸款利息若符合下列規定,可採列舉扣除購屋借款息,為自己省下一筆為數相當的稅款!


●房屋必須是自用住宅,且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
●每一結算申報戶只能申報一棟房屋,且該房子的所有權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扶養親屬。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申報年度內,在該地址辦妥戶籍登記。
●須因購屋需要資金不足,而向金融機構貸款所繳納的利息,並取得該金融機構核發的利息單據,如果是消費性貸款或修繕貸款的利息就不能列報。所稱金融機構則包含有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保險公司之授信部門、票券金融公司以及郵局的郵政儲金匯兌部門等。
●購屋借款利息必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每年度以三十萬元為上限。   
假設每年繳納購屋借款利息二十四萬元,而同一申報內所有的銀行存款利息加起來有九萬元之多(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最高上限二十七萬元,未超過者得全數扣除),所以應先將利息支出二十四萬元減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九萬元後,餘額十五萬元可全數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如果減除後的餘額大於上限三十萬元時,可就只能列報三十萬元。

換屋一族也有節稅撇步,例如出售一棟現值現值214,600元的房子,依財政部公告出售北市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為21%,其所得需填寫財產交易所得為45, 066元。但若屋主賣低買貴,換屋的購屋費用、仲介費、印花稅、代書規費、裝潢費等取得及移轉成本比賣屋還高,也就是出售房屋實際價格減去取得及移轉成本後為負值,即為財產交易損失,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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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小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