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壽險外匯準備金 有條件過關
2011/12/22
金管會敲定,列在負債項下;
業者須提特別盈餘公積、財報附註應揭露資訊,確保股東權益。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專案小組昨(21)日開會,大致敲定允許壽險業提外匯變動準備金,並列在負債項下。不過,金管會提出須提特別盈餘公積等多項附帶條件,業者若能接受,今天就可提報委員會通過。

 
圖/經濟日報提供

據了解,金管會提出的配套措施,除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且不准分配掉外,還包括須在財報附註揭露資訊,且除了採新制的每股純益(EPS)外,對未採新制的EPS也須一併揭露,以強化對保險公司及金控母公司股東權益保障。

還有,外匯變動準備金減少時,業者避險就要增加,甚至當外匯準備金降到一定金額以下時,就要全部避險。保險業者準備以過去提列的特別準備金,當做外匯準備金「第一桶金」部分,將來也必須歸還。

爭論多年的保險業外匯準備金制度,順利的話,可望在今天敲定。

據了解,金管會保險局、證期局成立的專案小組,本周天天召開會議,討論列在負債項下的配套措施,並洽保險業意見。

保險公司從事國外投資金額龐大,避險支出成為保險業者沈重負擔,業者主張建立外匯變動準備金制度,以減輕每年高達七、八百億元的避險成本。金管會不反對建立外匯變動準備金制度,但主張應列帳在業主權益項下,保險公司則主張列帳在負債項下。

上周金管會召開公聽會,會中主張列在負債項下的聲浪高漲,據了解,本周專案小組密集討論相關議題,內部意見仍相當紛歧,部分官員擔心,保險公司的負債多是新台幣,國外投資的資產高達30%,怎麼可能沒有外匯風險,萬一那天國內利率上升,保險業資金要回來,匯率又升值時,該怎麼辦?

不少保險公司都是金控旗下子公司,同一金控旗下子公司採取不同的會計制度,股東權益的維護相當重要,因此,若要採負債法,一定要有很嚴謹的配套,以保障小股東權益。

 

保險&汽機車強制險&貸款&理財等相關資訊及問題

歡迎來電洽詢 0987-454380 小姐

   ☺竭誠為您服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小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